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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援助帮助摔伤农民工依法维权

来源:大众网   作者:李永重   2017-06-05 10:45:00

  菏泽大众网6月5日讯(通讯员 李永重 张某系成武县苟村镇农民,2015年6月20日上午,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刘某找人为公司装车,刘某便联系张某等人到公司院内装车,在装车过程中,因管材滑落,将张某碰到车下摔伤,经医院诊断为双手舟骨骨折,某公司为张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,就不再过问。事故发生后,张某及家人多次通过村委会找某公司商谈赔偿事宜,但某公司无理推脱,拒不承担赔偿责任。2015年8月21日,张某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,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张某符合援助条件,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,并指派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邵珠军办理。
 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,立即会见受援人了解情况,认真分析案情,详细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、司法解释和类似案例,制定办案思路,随即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。取证完毕后,为减少讼累,让受援人尽快获得赔偿,承办人多次尝试与某公司进行沟通、调解未果。承办人及时代理受援人向
  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各种损失共计31247元。诉讼过程中,为确定张某的误工期限、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,准确计算赔偿金额,代理张某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法医鉴定。根据鉴定结果,承办人对赔偿费用逐项进行详细计算并制作清单,为开庭做积极准备。
  在庭审中,某公司工作人员辩称,本案属于承揽合同关系,不属于雇佣法律关系,被告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案争议焦点为:1、被告与原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?2、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?围绕本案审理争议焦点,承办人充分举证,向法庭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、病历、医疗费票据、村委会证明、证人证言、司法鉴定书和交通费票据等十一组证据,以证明被告雇佣原告装车的事实和原告因摔伤造成的具体损失;并发表了原告在为被装车过程中摔伤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原告等人为被告装车,仅提供劳务,工作场所、工具设备均由被告提供,原被告属雇佣关系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规定: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因装车摔伤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代理意见。
 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属雇佣关系,原告在从事为被告装车的雇佣活动中受伤,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自身有一定过错,应承担20%的责任。原告损失共计30717元,被告承担80%的责任,应赔偿原告24574元,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311元,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263元。判决书生效后,某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,近日,张某领到了全部赔偿款。
  本案农民工张某在为某公司装车过程中摔伤,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,寻求法律援助。承办人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,通过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,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,在庭审中,围绕本案审理争议焦点,充分举证、质证,发表详实代理意见,案件最终胜诉,切实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。
(来源 今日成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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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王保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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